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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四 一、 姓名:案○四 二、 性別:男 三、 生日:58 年 8 月(現年 52 歲,犯案時 44 歲) 四、 主要案由: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) 五、 刑期:8年6月 六、 保護管束類型:假釋 七、 保護管束期間:108年11月4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 八、 學歷:高中畢業 九、 家庭狀況:案父已歿,案母健在,案家務農,個案於家中排行老么,上有二個哥哥, 哥哥均已過世,個案離婚,與前妻育有 2 子,與兒子沒有往來,個案現與案母及案 姪子(大哥的兒子)同住,家庭支持薄弱。 十、 交友狀況:交友複雜,與施用毒品人口往來。 十一、工作情形:於自家務農採收。 十二、前科紀錄:有建築法(89 年,拘役 30 日易科罰金)、電遊場業管理罪(89 年,拘 役 20 日易科罰金)前科,102 年至 103 年間犯下本案,104 年另有施用毒品被裁定 觀察勒戒紀錄,於 104 年因本案入監執行,本次為第 1 次假釋付保護管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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